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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用血粉(SB/T 10212-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用血粉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经兽医检验合格的畜禽新鲜血液加工而成的供饲料用的血粉。
2 引用标准
GB 5917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 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T 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饲料用血粉的水分指标不分级别,均为≤10.0%。
3.2 饲料用血粉根据质量规格分为两级,即:一级、二级。
3.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见表1:
表 1
项 目 <--mstheme-->
指 标<--mstheme-->
性 状<--mstheme-->
干燥粉粒状物<--mstheme-->
气 味<--mstheme-->
具有本制品固有气味;无腐败变质气味<--mstheme-->
色 泽<--mstheme-->
暗红色或褐色<--mstheme-->
粉碎粒度<--mstheme-->
能通过2-3mm孔筛<--mstheme-->
杂 质<--mstheme-->
不含砂石等杂质<--mstheme-->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mstheme-->
一 级<--mstheme-->
二 级<--mstheme-->
粗蛋白<--mstheme-->
≥80<--mstheme-->
≥70<--mstheme-->
粗纤维<--mstheme-->
<1<--mstheme-->
<1<--mstheme-->
水 分<--mstheme-->
≤10<--mstheme-->
≤10<--mstheme-->
灰 分<--mstheme-->
≤4<--mstheme-->
≤6<--mstheme--> 4 卫生要求
致病菌不得检出。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性状、色泽、杂质:目测。
5.1.2 气味:嗅觉检验。
5.1.3 粉碎粒度:按GB 5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检验
5.2.1 粗蛋白:按GB/T 643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粗纤维:按GB/T 643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水分:按GB 643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粗灰分:按GB/T64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卫生检验
按GB/T 13091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
6.1.1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证书方可出厂。
6.2 抽样方法
6.2.1 抽样比例和方法:每批抽样按包装总件数的2%随机取样,每所取样不少于50-100g。件数不足2%,必须取3件。样品总量应不少于300g。
6.2.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本级要求者,允许复检一次,但致病菌不得检出。
6.3 复检
复检应在原批量中抽取加倍的比例重新检验。如复检合格,则以合格论。否则应作降级处理。
7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7.1 饲料用血粉的运输包装与最小单元的销售包装标志必须符合GB 10648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外皮必须标明产品品名、等级、重量、企业名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和“验讫”字样等。
7.3 包装
应两层包装。内包装用聚乙烯薄膜并严密封口,外包装用塑料编织袋或其他材料定量包装出厂。
7.4 贮存
包装好的血粉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阴凉常温的仓库中。产品贮存保质期为半年。
7.5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雨淋,运输工具要干燥,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装。
8 其他
8.1 如出口或内销有特殊要求,可按合同要求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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